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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失業青年釐清職涯發展方向、提升求職技巧,並運用工作卡(職涯履歷表)展現個人就業優勢,以解決青年尋職困難問題。
本國籍15歲至29歲青年,未就學、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青年在完成深度就業諮詢後3個月內找到工作,且受僱連續達3個月以上並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則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尋職就業獎勵金3萬元。計畫內容及申請文件請詳見附件。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libreoffice)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為協助初次尋職及從事非典型工作之青年強化求職準備,並鼓勵青年積極尋職及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年滿15歲至29歲之本國籍初次尋職青年,未在學且未就業連續達90日以上者(以下簡稱初尋青年)。
前項所稱初次尋職,指參加本計畫前,未曾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併稱各項社會保險)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1.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之月投保薪資,低於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以下者。
2.在學期間曾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且於參加本計畫前未曾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者。
第一項所定未就業連續期間,依下列各款規定計算:
1.以未有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2.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且月投保薪資低於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以下之期間,亦列入計算。
3.在學及服役期間,不予計入。
4.未就業期間曾參加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各項社會保險未逾十四日者,扣除該參加措施或各項社會保險之投保期間後,仍視為未就業連續期間。
自初尋青年依本計畫規定上傳應附文件之次日起90內。參加本計畫,以1次為限。
尋職津貼及就業獎勵合併最高可請領新臺幣(下同)45,000元。
(一)尋職津貼:最多發給3次,最高15,000元。
(二)就業獎勵:最高35,000元
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30日(指於參加計畫60日內就業)或滿90日(指於參加計畫第61-90日就業)之次日起60日內,檢附規定文件至本計畫專區提出申請。
勞動力發展署:0800-777-888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02-89956399 #1883、#1862
桃竹苗分署:03-4855368#1807、#1811、#1819、#1822、#1823、#1851、#1852、#1853、#1855、#1856、#1858
中彰投分署:04-23592181#3730、#3731、#3732、#3733、#3721
雲嘉南分署:06-6985945#1321、#1322、#1323
高屏澎東分署:07-8210171#2302、#2304、#2305、#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