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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勞工補助/臨工津貼
  • 臨時工作津貼
  • 天災臨時工作津貼
  • 更新日期:114/05/08
  • 檢核日期:114/05/08

臨時工作津貼


臨時工作津貼圖卡『另開新視窗』

目的

針對就業能力薄弱之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24條特定對象),提供短期就業安置措施,以協助其提升職場環境適應能力及返回一般就業市場。

適用對象

  1. 勞工資格
    失業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於求職登記起14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2. 有正當理由(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60%,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者),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2. 用人單位:政府機關(構)及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失業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未能於14日內推介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評估,得推介從事臨時津貼工作。
  2. 用人單位提出臨時工作計畫之申請,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核定後,接受推介執行計畫。
  3. 失業者依規定從事臨時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每月代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其辦理參加勞、健保。

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1. 補助金額: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1個月合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最長6個月。
  2. 補助期限:最長6個月。
  3. 補助限制:2年內合併領取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之臨時工作津貼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最長以6個月為限。

 

相關連結

  • 法令規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37條至第45條
  • 法令規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10條至第17條
  • 更新日期:114/01/24
  • 檢核日期:114/01/24

天災臨時工作津貼


天然災害臨時工作津貼圖卡『另開新視窗』

目的

為提供天然災害之災後重建所需人力及協助災區失業者儘速就業。

適用對象

  1. 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且目前無工作之災區失業者
    1. 設籍、有一定事實可認定係居住於災區或工作於災區而失業。
    2. 因遭受天然災害,致家園、農作物受損、本人傷病或其家屬死亡或重傷;受僱於災區之事業單位,因受災致停業、歇業、關廠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者,得優先接受指派從事臨時津貼工作。
  2. 用人單位
    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提出家園重建相關之臨時工作津貼用人申請之單位。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災區失業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檢附身分證明、無工作切結書等,得接受指派從事臨時津貼工作。
  2. 用人單位提出家園重建相關之臨時工作津貼用人申請,經分署審查核定後執行。
  3. 災區失業者依規定從事臨時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每月代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職災保及健保。

津貼給付標準

補助金額: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1個月合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

相關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libreoffice)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 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臨時工作津貼作業要點-1131004令修 pdf docx odt

相關連結

  • 法令規定: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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