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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即3K產業)從事工作,紓緩特定行業缺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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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失業勞工就業及充實照顧服務人力,鼓勵失業勞工投入居家式、社區式及照顧機構等長照單位從事照顧服務工作。
就業期間
獎助金額
第1個月~第6個月
每月核發5,000元
第7個月~第12個月
每月核發6,000元
第13個月~第18個月
每月核發7,000元
為紓緩特定產業或職缺之缺工情形,協助求才薪資達一定基準之專案缺工雇主補實人力,鼓勵勞工受僱從事專案缺工工作,爰辦理專案缺工就業獎勵措施。
(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的失業勞工,且未具營利事業代表人、負責人、合夥人、董事或監察人身分者:
1.失業達14日以上之特定對象(高齡者及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列對象)。
2.失業達30日以上之一般失業勞工。
3.非自願離職。
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者。
(二)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三)經諮詢評估其確有需要。
(一)依法登記,且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如公司、工廠等)、依人民團體或其他法令設立之團體或私立學校。
(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三)經本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並提報職缺,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公告之「專案缺工工作」。
(一)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但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得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二) 於同一雇主連續受僱就業滿30日。
(三) 每月薪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以全時工作受僱者,不低於缺工工作範圍附表所定之薪資基準。
2.以部分工時工作受僱之特定對象,不低於缺工工作範圍附表所定之薪資基準1/2。
對象
工作類型
工作地點位於一般地區
(每人每月)
工作地點位於特定(偏遠)地區再加碼
特定對象
全時
1萬元
3,000元
部分工時
5,000元
1,500元
一般勞工
6,000元
勞工於連續受僱每滿9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獎勵津貼,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112年6月15日發布實施,溯自112年5月1日生效,試辦至113年12月31日止。
(點我進線上申請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