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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案缺工就業獎勵
  • 更新日期:112/11/29
  • 檢核日期:112/12/18

缺工就業獎勵


3K缺工『另開新視窗』

目的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即3K產業)從事工作,紓緩特定行業缺工情形。

適用對象

  1. 勞工資格
    勞工資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勞工:
    1. 失業期間達30日以上。
    2. 非自願離職。
    3.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推介。
  2. 事業單位適用範圍
    1.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所定特定製程行業或特殊時程行業(即3K產業)之事業單位,且具有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證明文件。
    2. 求才薪資達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符合資格之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發給特定行業推介卡。
  2. 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達30日以上,且平均每週工時達35小時以上及符合相關規定,於受僱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

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1. 獎助期限:最長18個月。
  2. 獎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以下同)10萬8,000元。
    就業期間 獎助金額
    第1個月 ~ 第6個月 每月核發5,000元
    第7個 ~ 第12個月 每月核發6,000元
    第13個 ~ 第18個月 每月核發7,000元
  3. 勞工合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照顧服務就業獎勵)之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

聯絡資訊

  1. 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2. 勞動力發展署分署:
     1.北基宜花金馬分署:02-89956399
     2.桃竹苗分署:03-4855368
     3.中彰投分署:04-23592181
     4.雲嘉南分署:06-6985945
     5.高屏澎東分署:07-8210171
  3. 委辦直轄市:
     1.臺北市就業服務處:02-23085230
     2.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02-22465066
     3.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03-3322101
     4.臺中市就業服務處:04-22289111
     5.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07-7330823

相關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libreoffice)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 缺工就業獎勵-作業要點 pdf docx odt
  • 特定行業就獎勵津貼(申請流程圖) pdf
  • 就業獎勵_常見問答QA(1111025修) pdf
  • 缺工就業獎勵申請書 pdf doc

相關連結

  • 法令規定: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
  • 更新日期:112/11/29
  • 檢核日期:112/12/19

照顧服務就業獎勵


照護服務就業獎勵圖卡(完稿檔)『另開新視窗』

目的

為協助失業勞工就業及充實照顧服務人力,鼓勵失業勞工投入居家式、社區式及照顧機構等長照單位從事照顧服務工作。

適用對象

  1. 勞工資格
    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
    2. 非自願離職。
    3.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受僱於居家式、社區式及照顧機構等長照單位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勞工,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2)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3)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4)完成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2. 雇主適用範圍
    1. 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法第9條所定居家式、社區式(指提供日間照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之服務)或機構住宿式之長期照顧服務方式者。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5條所定之機構。
    3. 提供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巷弄長照站之喘息服務者。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符合資格之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發給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推介卡。
  2. 勞工受僱於符合規定之居家式、社區式及照顧機構等長照單位連續達30日以上,且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及符合相關規定,於受僱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

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1. 獎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以下同)10萬8,000元。

    就業期間

    獎助金額

    第1個月~第6個月

    每月核發5,000元

    第7個月~第12個月

    每月核發6,000元

    第13個月~第18個月

    每月核發7,000元

  2. 獎勵期限:最長18個月。
  3. 勞工合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缺工就業獎勵)之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

聯絡資訊

  1. 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2. 勞動力發展署分署:
     1.北基宜花金馬分署:02-89956399
     2.桃竹苗分署:03-4855368
     3.中彰投分署:04-23592181
     4.雲嘉南分署:06-6985945
     5.高屏澎東分署:07-8210171
  3. 委辦直轄市:
     1.臺北市就業服務處:02-23085230
     2.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02-22465066
     3.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03-3322101
     4.臺中市就業服務處:04-22289111
     5.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07-7330823

相關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libreoffice)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全條文 1111025修) pdf docx odt
  • 就業獎勵_常見問答QA(1111025修) pdf
  • 特定行業就獎勵津貼(申請流程圖) pdf
  • 照服員就獎申請書 pdf doc

相關連結

  • 法令規定: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
  • 更新日期:113/06/27
  • 檢核日期:113/06/27

專案缺工就業獎勵


專案缺工就業獎勵-圖卡『另開新視窗』

目的

為紓緩特定產業或職缺之缺工情形,協助求才薪資達一定基準之專案缺工雇主補實人力,鼓勵勞工受僱從事專案缺工工作,爰辦理專案缺工就業獎勵措施。

適用對象

 

  1. 勞工端:

     (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的失業勞工,且未具營利事業代表人、負責人、合夥人、董事或監察人身分者:

         1.失業達14日以上之特定對象(高齡者及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列對象)。

         2.失業達30日以上之一般失業勞工。

         3.非自願離職。

         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者。

     (二)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三)經諮詢評估其確有需要。

  2. 雇主端:須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依法登記,且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如公司、工廠等)、依人民團體或其他法令設立之團體或私立學校。

     (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三)經本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並提報職缺,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公告之「專案缺工工作」。

 

獎勵資格,勞工須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1. 領有「專案就業獎勵推介卡」之失業勞工。
  2. 經缺工工作之雇主僱用。
  3. 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但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得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二) 於同一雇主連續受僱就業滿30日。

    (三) 每月薪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以全時工作受僱者,不低於缺工工作範圍附表所定之薪資基準。

        2.以部分工時工作受僱之特定對象,不低於缺工工作範圍附表所定之薪資基準1/2。

 

獎勵標準(核發勞工就業獎勵津貼,每人最長發給12個月)

對象

工作類型

工作地點位於一般地區

(每人每月)

工作地點位於特定(偏遠)地區再加碼

(每人每月)

特定對象

全時

1萬元

3,000元

部分工時

5,000元

1,500元

一般勞工

全時

6,000元

3,000元

津貼請領方式

勞工於連續受僱每滿9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獎勵津貼,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1. 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2. 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3. 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4. 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 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6. 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津貼請領限制

 

  1. 缺工工作,不包括商業及行政專業人員、商業及行政助理專業人員、事務支援人員工作。
  2. 不實申領。
  3. 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4. 為雇主、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5. 於同一雇主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
  6.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7. 違反第九點第一項規定,受僱於同一雇主重複領取補助或津貼。
  8. 違反第九點第二項規定,同一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且重複領取本要點所定就業獎勵津貼。
  9. 不符申請規定,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資格認定。
  10. 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辦理期間

112年6月15日發布實施,溯自112年5月1日生效,試辦至113年12月31日止。

(點我進線上申請專區)

相關檔案

  • 勞工津貼申請書 pdf
  • 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含附表) pdf
  • 作業流程 pdf
  • 專案就業獎勵常見問答(QA) pdf

相關連結

  • 特定對象認定方式-依據「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認定方式辦理(連結)
  • 專案就業獎勵專區(線上報名+津貼申請)
  • 法令規定: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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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發展署:24203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
電話代表號:(02) 8995-6000 傳真機號碼:(02)8995-6245
本署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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