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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低失業勞工異地就業障礙,協助其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勞工資格為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24條特定對象):
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提出求職交通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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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低未就業初次跨域尋職青年異地就業障礙,協助其儘速進入勞動市場就業。
勞工資格
註: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
減低失業者(高齡者、中高齡者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異地就業障礙,協助其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
勞工資格:
註:1.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
2.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租屋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及搬遷補助金應合併計算,租屋補助金及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領期間最長12個月;搬遷補助金最高新臺幣3萬元。